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7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能符合民法第225條之情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8 23:01: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8 23:0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上訴人辯稱因被上訴人未履行其出資、規劃、設計、請照、施工、營造等契約義務,致其花費鉅資整合土地徒勞無功,不但原本合建分屋計畫成為泡影,更持續負擔貸款利息,為減少損失,只能另謀出路,故而將土地所有權及建築執照起造人權利轉讓予他人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05頁)。惟前已敘及於上訴人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系爭合建契約第17條第2款約定定期催告被上訴人履行義務前,被上訴人尚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足認上訴人逕自決定不履行其整合土地之給付義務,並將土地所有權及建築執照起造人權利轉讓予他人,乃係基於自身內部因素之考量,與民法第225條第1項所指「不能給付」之概念尚屬有間,則上訴人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辯稱其得免除對被上訴人提供系爭18筆土地為建築基地之給付義務云云,於法即有未合,不足為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2:59 , Processed in 0.02066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