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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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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9之有受領權人包括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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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5 09:55: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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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5 09: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次按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    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此之其他    有受領權人,如債權人之代理人屬之。查上訴人應返還被上    訴人價金1,468,388元,因被上訴人授權劉展榮收取上開款    項,上訴人已交付劉展榮150萬元,對被上訴人已生清償之    效力。至劉展榮取得款項後究如何運用、是否會將款項轉交    予被上訴人,均與上訴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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