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5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承纜和僱傭的區別

[複製鏈接]

66

主題

142

帖子

409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3-29 21:16: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承攬與僱傭同屬於供給勞務之契約,惟前者乃以發生結
    果(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
    已,後者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
    外,並無其他目的,此為二者區別之所在,有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1:12 , Processed in 0.02034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