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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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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負擔房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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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5 23: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系爭款項之借款用途為清償系爭房地之房貸,並約定以孝親費名義每月還款8千元,有樓娟娟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註記「先借款還房貸」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159、285頁)、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陳文全、江婉如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1、135、159頁;原審卷二第頁第290至292頁)。依兩造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顯示,樓娟娟於106年4月27日表示:「先借你們一筆我的養老金,你們再(誤植為「在」)慢慢還我」;「借你們150萬先還房貸,以後每個月8000拿給爸爸當孝親費」等語,並將系爭款項匯至系爭帳戶,陳文全則回應:「150萬扣款成功,謝謝媽媽,房貸剩929萬」、「以後每個月我會拿給爸8000元」等語。查樓娟娟就系爭款項之借貸對象均稱「你們」,並非針對陳文全個人,陳文全之回應,則係將系爭款項作為清償系爭房地房貸之用,可認兩造當時均認知系爭款項係用以清償陳文全、江婉如就系爭房地共同負擔之房貸之意思,非供陳文全自己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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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23:53:22 | 只看該作者
且依樓娟娟、江婉如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樓娟娟向江婉如表示:「你們打算怎麼還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3頁),可證樓娟娟認知系爭款項為陳文全、江婉如共同借貸,乃向江婉如詢問兩人如何清償等情。況系爭款項按月清償之方式,名義上係以孝親費約定為之,為樓娟娟所自承,江婉如與樓娟娟夫妻為直系血親關係,陳文全與樓娟娟夫妻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依社會常情,孝親費理應由江婉如單獨或偕同陳文全共同給付之,豈有陳文全單獨給付之理?益證系爭款項為陳文全、江婉如共同借貸,故以孝親費約定作為按月清償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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