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7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銀行專業法人級客戶要願賭服輸

[複製鏈接]

548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5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6 12:4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12:58 編輯

按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另系爭約定書第11條約定:「立約人瞭解並確認:所有與    貴行簽訂之本約定書、交易契約書、交易訂約申請書、交易    確認書及相關修正均係構成立約人與貴行間之單一合約。立    約人與貴行間之所有金融交易皆依單一合約之事實來進行。    」;第14條第1項約定:「連帶保證人對於立約人與貴行間    因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損失,而未依約清償時,連    帶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責任。」,依上開約定明文可知,    於兩造間之各該約定書、交易契約書、交易訂約申請書、交    易確認書及相關修正,均應受系爭約定書之拘束,且同負責    任。是被告陳嘉鴻、陳慶圖抗辯系爭12筆交易為單獨行為,    其簽立連帶保證時並不包括系爭12筆交易云云,顯與被告陳    嘉鴻、陳慶圖簽立系爭保證書時之真意不合,並無依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9 08:21 , Processed in 0.02403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