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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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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停止執行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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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
    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準此,執行程序之
    債務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限於強制執行之聲請人
    以票據法第123條所定之票據債權裁定為執行名義,而票據
    債務人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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