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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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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間接事實為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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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按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
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
之契約。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
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主張借名登記契約者,應就該借名登
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
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為必要,惟此經
證明之間接事實與待證之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足以推認其關聯性存在,且綜合各該間接事實,已可使法院確信
待證之要件事實為真實者,始克當之,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作為認
定之依據,否則即屬違背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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