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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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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其處理事務之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要旨參照)。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664%2c20210427%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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