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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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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聲明、答辯聲明、附帶上訴聲明、反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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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7 07:58 編輯

g2 106上易622

肆、兩造之聲明: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57 頁):(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烜丞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給付黃至溱6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58 頁):      上訴駁回。三、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58 頁):      原判決關於駁回烜丞公司請求50萬元本息部分,應變更為      以烜丞公司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不存在為理由,駁回烜丞公      司在第一審之訴。四、上訴人答辯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58 頁):      附帶上訴駁回。五、被上訴人反訴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58 頁):(一)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4 萬4670元,及自系爭前案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六、上訴人答辯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58 頁):(一)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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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7 07:58: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7 08:1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08 號民事判決


簡竹君等3人對於童楊娟如所提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簡竹君等3人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簡竹君等3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楊淑娟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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