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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與保險理賠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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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4 21: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就系爭事故已受領被上訴人賠償25萬元,並無爭執,是此部分金額,應自上訴人損害金額中予以扣除。另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著有判決先例可參。上訴人自陳因系爭事故領有醫療險保險給付2萬2,237元,意外險4萬6,137元,上開醫療險屬保險法中之健康保險,意外險屬保險法中之傷害保險,均為人身保險,應無保險法第53條規定之適用,則被上訴人稱此部分受領保險給付,應自損害賠償金額扣除云云,殊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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