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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和備位之訴交由一審及二審法院割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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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3 08:16: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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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3 08:2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又預備訴之合併,亦須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審判,而不能就先備位之訴同時均為有理由之裁判。原審認陳俊平等2人先位之訴無理由,而就陳俊平等2人備位之訴部分,亦駁回對林燕妙之訴部分,漏未對陳○○訴訟部分為裁判,倘若將陳俊平等2人提起之先位、備位之訴割裂於不同審級為審理,由本院審理先位之訴部分,而原法院審理備位之訴部分,裁判結果可能發生先備位之訴均有理由之歧異,而有違預備之訴之法理。陳俊平等2人表示為避免裁判矛盾及維持審理利益必要,不同意由本院審理先位之訴部分(本院卷第113頁),而林燕妙亦同意將先位之訴部分發回原法院審理(本院卷第114頁),故就先位之訴部分併予廢棄發回,由原法院更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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