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1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定地價之10%計算不當得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23:08: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又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則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而定。又所謂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土地所有權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價。此外,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占有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裁判意旨參照)。查,24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永康街巷道,鄰近捷運站,人潮眾多,為繁榮之住商混合區,交通便捷、生活機能良好,被上訴人前並將13巷2號建物出租維格餅家作為商業使用,有臺北市建築物套繪圖、現場照片數幀可稽(見原審卷第320頁、本院卷一第131至147頁),是參酌242地號土地坐落位置、繁榮程度、經濟用途、交通便利性及生活機能完善度等因素,認依242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年息之10%,計算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占用部分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屬適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6:49 , Processed in 0.02223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