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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持有期間越長減徵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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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4 11: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74 號民事判決

鄭永昌等4人又辯稱:土地增值稅僅會依時間之推移而增加,倘上訴人與鄭黃蓁蓁間有贈與合意,衡情應於鄭黃蓁蓁生前即辦畢過戶登記等語。按土地稅法第33條第1、6、7、8項規定:「(第1項)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第6項)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第7項)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第8項)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可知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30、40年以上者,持有期間越長,減徵比例越高,是土地增值稅並非僅會依時間之推移而增加。查系爭土地面積87平方公尺,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萬4,759元(見北司調字卷第45頁),則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值即達2,912萬4,033元,再依鄭黃蓁蓁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所載發狀日期為68年間、權狀字號為68北地建字第129789(見原審卷第269頁),可知鄭黃蓁蓁應係於68年間取得系爭土地,據上可推知系爭土地之過戶移轉仍須負擔高額土地增值稅。又被上訴人稱上訴人長久以來並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71頁),亦即不爭執上訴人之收入非穩定豐厚,此恰可佐證上訴人所主張其因無力負擔高額土地增值稅而未能過戶一節為真實。是鄭永昌等4人以上訴人未能於鄭黃蓁蓁生前辦畢贈與之過戶登記,即反推上訴人與鄭黃蓁蓁間無贈與契約存在,並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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