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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8 22: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經查,附表2編號2所示交易部分,均為徐雪花之上海銀行外幣帳戶以網路銀行所進行匯款至陳慧珍帳戶之交易,此有網路銀行用戶轉帳紀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北司調卷第111頁),而上開網路銀行係徐雪花於103年7月2日所開立,固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7年10月9日上票字第1070017806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重訴卷二第239至240頁),然其進行上開交易之IP位址係位於上海銀行總行1樓營業部網路銀行服務專區電腦專屬IP等情,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7年12月14日上營字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見原審重訴字卷三第186頁)。審諸徐雪花於該等交易時已為年逾80歲之長者,且其早於86年1月16日退休,退休前任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一組(行政組),且該局係於徐雪花退休後,始於87年間實施公文電腦化,因年代久遠無法得知徐雪花有使用電腦情形,有該大隊覆函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31頁),且自其於本案其餘交易均係臨櫃填單辦理等節觀之,衡情網路銀行顯非其所習用之交易方式,況徐雪花於103年9月間即經診斷為失智症,如前所述,難認其確有自行處理網路銀行交易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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