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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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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債務人對其中代償保證人清償後對另一保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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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4 20:56: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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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再辯稱:縱伊依施行法第15條規定,應與晉群公司對被上訴人連帶負責,然開曼旭昌公司為清償其對被上訴人所負之代償債務,已於104年7月6日將系爭468萬5000元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發生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之效力,晉群公司就該部分業受勝訴判決確定,伊依民法第275條規定援用晉群公司之上開抗辯事由,被上訴人不得於該範圍內再向伊求償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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