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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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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行為的相關契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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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6 12: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又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是當事人為消弭紛擾並顧及情誼,得簽署債務拘束契約,且債務拘束契約屬於無因債務契約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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