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無進場修繕的事實?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13 20:0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被上訴人答辯以:上訴人於系爭公寓大樓完工不久,即擅自
    在平台上搭蓋棚架、建構流理台,並私設自6樓屋內通往頂
    樓之內梯,將系爭平台據為己用,前經其他住戶檢舉報拆違
    建。假設有漏水情事(被上訴人否認),亦必然係因上訴人
    興建違章建築破壞防水層結構所導致,依公寓條例第10條第
    2項但書之規定,應由上訴人自行負責修繕。被上訴人否認
    系爭平台曾於92年、103年間有漏水情形,上訴人於103年間
    就系爭平台進行施工,實係為再行將系爭平台據為己用,而
    委請施工廠商重新搭蓋棚架,經其他住戶發現後,上訴人始
    諉稱進行修繕云云,此經施工廠商黃逢廣證稱103年間並無
    漏水情事明確,上訴人稱103年間修繕平台漏水云云自屬不
    實。至上訴人稱92年間修繕系爭平台防水層云云,但系爭平
    台上之磁磚早在77年間即已存在,要非92年間所鋪設,亦無
    任何住戶發現有何施工人員進出大樓或施工聲響情事,足認
    並無上訴人所稱92年間修繕防水層之事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2:14 , Processed in 0.02108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