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8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夥的範圍及共同網路表單的證明方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7-24 20:1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7-24 20: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567 號民事判決

再查,兩造並不爭執原證7、12所示之共用網路表單係原告規劃設計格式再由被告進行彙整統計(見北司補卷第65、127頁),原證7之共用網路表單左側有「第一批、進貨時間、進貨系列、進貨單位、進貨成本單價、進貨成本總價」等統計欄位(見北司補卷第65頁),原證12之共用網路表單左側亦有「第一批、進貨時間、進貨系列、進貨單位、進貨成本單價、進貨成本總價」等統計欄位(見北司補卷第65頁),倘系爭事業未包含預先囤購一定數量球員卡作為庫存之「球員卡之收藏投資」事項在內,何以原告規劃設計之共用網路表單會有上揭欄位格式在內?亦明顯有悖於事實,委無足採。是依上揭共用網路表單可知,兩造共同經營之系爭事業應係包含「球員卡之團拆」及「球員卡之收藏投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9:51 , Processed in 0.01984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