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9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被刺激而傷害他人…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4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7-27 01:08: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核被告林政山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林政山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並有相當社會經驗,自當理性溝通,尋求合法管道處理糾紛,僅因本案房屋施工問題,與黃世敏、告訴人黃哲賢發生口角糾紛,甚至衍生肢體衝突,徒手傷害告訴人黃哲賢,以致告訴人黃哲賢受有上開傷勢,行為實不可取;事後復未與告訴人黃哲賢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尋求原諒,且否認犯行,非有悔意。惟考量被告林政山於本案之前未曾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素行尚可;參以案發當時係告訴人黃哲賢先拉被告林政山衣服,被告林政山遭此刺激,始以前揭方式傷害告訴人黃哲賢,致其受有前揭傷勢之前後經過,其所犯情節及危害並非重大;兼衡被告林政山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打零工之收入情形、小孩當兵或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127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檢察官及告訴人黃哲賢分別表示依法量刑、依法處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7 21:04 , Processed in 0.02518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