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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可處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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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1 20:42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6號


經查,被上訴人與城雲龍係於106年8月31日向地政事所申請就系爭房地設定信託登記在城雲龍名下,並約定由城雲龍任該信託契約之受託人、被上訴人則為委託人,該信託財產(即系爭房地)之管理或處分方法則為「⑴依信託本旨辦理土地鑑界及複丈、土地合併、土地分割、建物測量、建物滅失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塗銷登記、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簽訂銷售契約(含價金收受)、簽訂租賃契約(含價金收受)、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動產役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典權登記等及一切有關不動產物權登記事項…」,此有該信託登記申請書附本院卷第19頁至第25頁可參。再參以上訴人所提出由被上訴人所簽立之借款切結書(附本院卷第27頁),其上則係記載「借款人(即被上訴人)同意就系爭房地向債權人(即城雲龍)借款570萬元,利息於每月6日繳息,如利息超過半年未給付須同意無條件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債權人或債權人指定名義人,不得異議」等情(參本院卷第27頁),是由上開資料可知城雲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設定信託之原因,即為其等間之借款關係,且系爭房地在登記信託關係於上訴人名下後,上訴人(按:應為城雲龍)即得隨時自由處分系爭房地,此亦與上開借款切結書之內容大致相符。是應認上訴人(按:應為城雲龍)基於系爭信託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依該信託登記內容,確可處分系爭房地,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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