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2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抵押權人和受託人同一人可否聲請拍賣該信託財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6 20:2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6 20:34 編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
    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
    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經審酌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再者,拍賣抵押物裁定性質上屬於對物之執行名
    義,並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如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者
    ,則應列對於抵押物有處分權之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88年度台抗第328號、94年度台抗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6 20:32:07 | 只看該作者
且強制執行係執行機關即法院行使國家強制力,藉由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則該拍賣抵押物之所有人或執行債務人已難以左右拍賣程序之進行,如有疑慮,亦非不得依上開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通知利害關係人即抵押物之信託人(抵押債務人)表示意見,資為依據。要無因欠缺執行當事人對立性而執行程序無從進行之問題。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03 , Processed in 0.02101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