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0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建物拆除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有拆除之權限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0-11 20:06: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建物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有拆除之權限。該建物如為共有者,其拆除,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除占用其地之建物,該建物如為共有者,須以建物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亦定有明文。


㈡查系爭0000號建物為陳妍蓉、雷丁山所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4、5分之1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表等可參(見原法院卷第29頁,原法院限閱卷第7-9頁)。是抗告人主張系爭0000號建物為陳妍蓉、雷丁山所共有,尚為可採。又抗告人主張系爭0000號建物前、後外牆外有裝設雨遮、鐵窗一節,倘屬真正,則雨遮、鐵窗似已附合於系爭0000號建物,依民法第811條規定,應由系爭0000號建物共有人陳妍蓉、雷丁山取得雨遮、鐵窗之所有權。故有拆除雨遮、鐵窗之權限者,即為系爭0000號建物之共有人陳妍蓉、雷丁山。從而,原法院既准許抗告人對陳妍蓉提起反訴,請求其拆除於系爭0000號建物前、後外牆裝設之雨遮、鐵窗,及附帶不當得利之請求,則抗告人對系爭0000號建物共有人雷丁山,提起反訴而為同一請求,就抗告人本於系爭土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此部分拆除於系爭0000號建物前、後外牆裝設之雨遮、鐵窗之訴訟標的,對於系爭0000號建物共有人陳妍蓉、雷丁山全體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依上說明,抗告人對雷丁山提起此部分之反訴,自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反訴聲明第1、2、5項關於雷丁山之反訴部分,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1:21 , Processed in 0.01880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