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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三審須限期補足上訴理由至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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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1 15:34: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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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1 15:37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45 號民事判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對林裕堂之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提起上訴,迄未具狀表明上訴理由,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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