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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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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和感染蜂窩性組織炎之因果關係和常人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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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1號


至被上訴人雖辯稱:在一般情形下遭鐵屑刺傷,不必然皆發生感染蜂窩性組織炎之結果,上訴人遭感染僅為偶然之事實而已,且上訴人為糖尿病患者,故上訴人遭鐵屑刺傷與感染蜂窩性組織炎並致截肢間,應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惟查,糖尿病之病人與蜂窩性組織炎沒有任何關連性,有蜂窩性組織炎的病人不一定會有糖尿病,有糖尿病的病人也不一定會有蜂窩性組織炎,因此糖尿病人的皮膚有傷口不一定會導致蜂窩性組織炎。是以,糖尿病人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的機率與沒有糖尿病的人是一樣的,並無差異。一般非糖尿病人亦有可能因腳部穿刺傷而引起蜂窩性組織炎,以致於截趾、截肢之結果,有新光醫院106年2月24日(106)新醫醫字第0365號函及所附病歷摘要紀錄紙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76、277 頁),可見因腳部穿刺傷而引起蜂窩性組織炎,以致於截趾、截肢,乃屬醫學上可發生之情形,且於一般人與糖尿病患者間之機率並無不同,則被上訴人就此所辯,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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