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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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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意外保險致死亡的證明及病人的配合醫囑及最後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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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8 20:1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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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8 20: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保險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次查侯林雪子107年6月5日亞東醫院急診醫囑單記載「骨科醫師建議OP,pt堅持refused OP (her son accompanied)」(按即:骨科醫師建議手街,病人堅持拒絕手術,她的兒子在旁陪伴)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25頁);107年6月8日亞東醫院門診醫囑單記載「poor compliance(誤載為compliacen) to splint remove splint by herself(誤載為hersel) reon short(誤載為shoer)leg splint refuse long leg splint non weight(誤載為weightb)bearing(按即:病人對醫囑遵從度差,自行將副木拆除,由於病人拒絕使用長副木,故重新裝上短副木,而不足以支撐體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27頁);107年6月15日亞東醫院門診醫囑單記載「poor compliance to splint remove splint by herself reon short leg splint refuse long leg splint non weight bearing but poor compliance still refuse surgical intervention(誤載為intervnetino) due to Cardiomegaly (按即:病人對醫囑遵從度差,自行將副木拆除,由於病人拒絕使用長副木,故重新裝上短副木,而不足以支撐體重,但對醫囑遵從度差,以心臟肥大為由仍拒絕手術)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29頁),可見侯林雪子於系爭車禍後有未能遵從醫囑治療系爭骨折傷害之情,且因其有心臟肥大之病症而拒絕醫師之手術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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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8 20:22:05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所提上述資料均固有關於老人骨折後因臥床過久引發泌尿道感染之記載,惟依上訴人所提長庚紀念醫院施麗媛醫師醫學研究文獻資料記載「老年骨折的治療原則:治療老年骨折以儘早確切的治療和儘早活動為原則。只要在病人身體狀況容許,內科疾病控制得宜的情況下,要儘早作確切的治療(包括手術治療、內固定或外固定等)。確切的治療後要盡量讓病人起床和活動筋骨等,以避免因臥床過久或不活動帶來的併發症(包括褥瘡 、血管栓塞發炎、肺擴張不全、肺炎、尿路感染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9頁),可知骨折病人接受治療後盡量起床和活動筋骨,得以避免因臥床過久或不活動帶來之併發症。本件侯林雪子因系爭車禍致左小腿踝骨及腓骨及左小指骨折傷害,依其受傷部位判斷,衡情當不會導致全天臥床無法行動之情形,再依亞東醫院107年7月3日關於侯林雪子之入院護理評估記載:「生活自由度:在限制或協助下可下床活動,可執行部份日常生活。自我照顧活動能力:50%以上清醒活動,限制於床椅上」、「如廁能力:需人協助下床如廁。活動狀態:需人攙扶協助移位、步行」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692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96至197頁】,可見侯林雪子在他人攙扶協助下得下床移位、步行,並非客觀上處於無法下床活動而須長期臥床之狀態,則如其遵從醫囑為適當之照護療養及手術,該骨折病情應得以治療及獲得控制,非必導致泌尿道感染之結果。參以前述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侯林雪子係因「急性腦梗塞」致「泌尿道感染併菌血症」,是上訴人稱侯林雪子於000年0月間之泌尿道感染係因系爭骨折傷害長期臥床所導致等語,尚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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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8 20:23:09 | 只看該作者
綜上事證,依侯林雪子發生系爭車禍時之左小腿踝骨及腓骨及左小指骨折之傷勢,且於他人攙扶協助下得下床活動,並非於客觀上處於須長期臥床之狀態,則如其遵從醫囑為適當之照護療養,該骨折病情應得以治療及獲得控制,不致生死亡之結果,參以上述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記載,堪認侯林雪子107年7月29日之死亡及其於000年0月間之腦梗塞、泌尿道感染、菌血症病症,均非系爭車禍之外來突發事故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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