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6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菲系統-9,999.99%為顯示風險指標之含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8 08:24: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0/1051


另系爭查核報告記載,系
    爭交易日開盤後因行情下跌,高風險洗價客戶大增,有部分
    客戶因等待其他客戶發送通知,而導致延遲發送,被上訴人
    即屬系統發送遲延者等詞(見一審卷㈠第329 頁)。果爾,
    能否僅以風控系統於上訴人代為沖銷前,未及發送高風險通
    知與被上訴人,即認系爭紀錄表為不可採,非無再予斟酌之
    餘地。次查,中菲公司係以其後台系統,依照期交所提供之
    參數,按當時市場價格,運算得出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 8
    時47分20秒至54分14秒間之風險指標值,已低於25% ,惟因
    分子與分母皆為負值,系統乃以-9,999.99%為顯示(見一審
    卷㈠第305至311頁、卷㈢第285至287頁)。原審未究明該「
    -9,999.99%」數值之意涵為何,且未說明被上訴人之自行平
    倉,何以致中菲公司所抓取之計算數據,與斯時被上訴人實
    際應有部位不符,遽以該數值與上訴人以同日8時57分2秒為
    基準時回溯資料計算得出風險指標24.76%有差異,並被上訴
    人有自行平倉之情形,即認中菲公司推算之數值,非斯時系
    爭帳戶實際應有部位,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0:44 , Processed in 0.02020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