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催告與遲延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5 13:53: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5 15:12 編輯

再按民法第217條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係指被害人若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參照)。查被上訴人雖以:其為上訴人辦理抵繳屬無償行為,且上訴人進行投資,對於保證金之規則有知悉、遵守之義務;況上訴人於109年3月12日在國票證券公司新莊分公司停留約1小時,時間充裕,應可對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相關規定請求說明,期間亦可隨時下單砍倉,然其均未為之等詞,抗辯上訴人為與有過失云云。然查,金保法第10條規定並未區分有償、無償行為而異其適用,且該條已明定係金融服務業應就其提供之服務,向金融消費者盡說明及風險揭露義務,則被上訴人反以上訴人進入市場即負有知法義務、或應在說明不足時主動詢問云云,顯然於法無據。又上訴人既係因屠莉莉之錯誤資訊,而誤認其以系爭股票抵繳保證金,應足以暫時維持其權益數,短時間內不致被強制平倉,又豈會自行下單砍倉,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可自行砍倉卻未為之,作為上訴人應自負其責之原因,亦無可取。

g2 112金上  18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7 13:40 , Processed in 0.01974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