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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違反247-1並不構成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8 21:00
標題: 違反247-1並不構成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次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旨在推定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之侵權行為過失責任,其所謂保護他人    之法律,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    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換言之,該條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應符合所違反者係保護他人之法律外,    亦應考量被害人是否屬於受保護之人的範圍,且被害人所請    求者是否為該法律所擬保護之利益。而民法第247 條之1 規    定旨在防止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而使法院事    後得以審查契約約定之效力,若違反該等規定,僅生該部份    約定無效之法律效果,並非直接賦予債務人對於違反該等規    定之債權人有何權利,況本件係被告公司依法聲請假處分,    並供擔保後為系爭假處分之強制執行,過程中並無任何違反    保護他人法律情事,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公司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洵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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