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夫妻前的轉讓股票未必是受贈?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5 18:18
標題: 夫妻前的轉讓股票未必是受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62號


原告主張愛桃子公司係被告贈與原告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    認,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函調愛桃子公司登記案卷,可    知愛桃子公司登記事項僅記載由被告轉讓給原告,未見有贈    與之登記,故原告主張並不可採。又上開股份原告係於 104    年 5 月 1 日取得,嗣於 104 年 7 月 16 日始分別移轉訴    外人,此有臺北市政府 106 年 12 月 19 日函暨檢附愛桃    子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稽。故原告於基準日 104 年 6 月    25 日時仍持有上開股份,仍應列入原告婚後財產計算。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