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2-11 19:18
標題: 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105保險上33
3.查上訴人雖同時主張債權讓與及保險代位,然已指定順序優    先主張債權讓與(見本院卷一第390 頁、卷三第22頁),而    香奈兒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債權讓與,僅須符合民法第294 條    第1 項、第29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即為已足,不以系爭保    險契約有效為必要,從而,被上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各    該抗辯,無論是否可採,均不影響上訴人因債權讓與而取得    香奈兒公司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