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交易價值貶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0 21:48
標題: 交易價值貶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0 22:2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

被上訴人既稱系爭
    車輛因為展示車,曾經過多人觸摸試乘而具有非為新車之價
    值減損,構成物之瑕疵云云,應盡舉證責任,蓋參照最高法
    院104 年台再字第20號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民
    事判決之裁判意旨,瑕疵擔保交易價值貶損之證明,須由買
    受人就提出客觀上足資判斷之具體計價標準,至少應為社會
    大眾之普遍認知或交易慣習,而不得純以抽象計算或個人主
    觀臆測作為證明之論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