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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司法第191條之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4-7 13:00
標題: 公司法第191條之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7 13: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501號



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除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侵害股東固有權外,尚包括決議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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