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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第755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4 21:18
標題: 民法第755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4 21:4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2號



又民法第755條所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係以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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