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夥結算及加減帳及預支之調整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4 20:10
標題: 合夥結算及加減帳及預支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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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上訴人就系爭合建案已完成銷售部分應結算取得之總金額,包括取回實際出資額+得分配之盈餘-A5裝潢費加減帳+A1裝潢費加減帳-已實際分配取得金額,計算後為460萬3,878元【計算式:552萬+442萬7,878-12萬+6萬-528萬4,000=460萬3,878】,扣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之359萬9,878元,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0萬4,000元【計算式:460萬3,878-359萬9,878=100萬4,000】。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4 20:12
次查,兩造另約定上訴人應負擔A5裝潢費12萬元,被上訴人應負擔A1裝潢費6萬元(此部分為兩造合意之加減帳),均應予扣除,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㈢所示。又土地融資款300萬元本金,依約雖列為上訴人出資並負責清償,惟實際上係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乙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放款帳卡明細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二第12至18頁),上訴人對此並無爭執(見原審卷二第23頁),被上訴人主張應予扣除,自屬有據,故上訴人得取回之實際出資額為552萬元【計算式:852萬-300萬=552萬】。


 ⒊再查,上訴人已收取第一階段拆分款628萬8,000元,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㈣所載,其中100萬4,000元為上訴人實際支出之代銷費用,被上訴人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89頁),核與系爭協議書附件第3條約定之內容相符(見原審卷一第33、95、247頁),上開100萬4,000元屬於系爭合建案之成本費用,雖已撥付給上訴人,僅係填補其實際支出而已,不能計入上訴人應取得分配之金額,被上訴人抗辯此部分有重複計算問題云云,容有誤會,不足為採,故上訴人實際取得分配金額僅為528萬4,000元【計算式:628萬8,000-100萬4,000=528萬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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