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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完整揭露金融商品風險和損害之因果關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3-19 10:57
標題: 未完整揭露金融商品風險和損害之因果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9 12:09 編輯

104台上317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而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
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查被上訴人未
經金管會核准,銷售屬外國有價證券之系爭特別股予上訴人,屬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上訴人主張:
伊等均未收受保密私募說明書,不知GVEC公司有任意暫停贖回之
權利,被上訴人刻意隱瞞完整資訊,使伊等誤認系爭特別股業經
主管機關核准,係除匯兌價差外,並無其他風險之投資商品等語
(原審卷二○三頁、二九二頁、二九六頁),似見上訴人係以被
上訴人未完整揭露系爭特別股之風險,致其等誤判而受損害為攻
擊方法。倘若上訴人之主張非虛,則在被上訴人隱瞞系爭特別股
未經金管會核准,且得暫停贖回之情況下,致上訴人誤認系爭特
別股為無風險之投資商品,因而投入資金受有損害,能否謂其等
所受之損害與被上訴人之未完整揭露風險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即滋疑問,有待澄清。乃原審竟恝置不論,未說明不足採信之理
由,逕認上訴人所受損害與被上訴人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之系爭
特別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有判
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究竟被上訴人銷售系爭特別股予上訴人時,
是否明確告知該投資商品未經金管會核准?GVEC公司有任意暫停
贖回之權利?各該投資訊息是否足以影響上訴人投資系爭特別股
之意願?均有未明。原審未遑進一步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50304&ot=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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