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收養聲請認可過程的要件及作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3-31 21:05
標題: 收養聲請認可過程的要件及作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31 21:11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聲抗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收養人丁○○為被收養人丙○○生父乙○○之配偶,欲收養被收養人丙○○為養子,被收養人丙○○由生父劉彥昌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雙方於111年4月15日訂立收養契約,並經被收養人丙○○之生父乙○○、生母甲○○同意等情,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養人財力證明、健康檢查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3頁至第37頁),堪信為真實。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