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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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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背書和民法保證有別,也不能必然證明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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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2 12:05: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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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按票據背書人並不因票據背書行為而當
    然負有民法規定之保證人責任,仍須於具備民法所定之保證
    人要件時,始同負保證之責;另按記載受款人名稱並禁止背
    書轉讓且劃有平行線之支票,應於受款人之帳戶提示付款,
    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不妨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法為轉讓(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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