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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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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沒有hs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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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2 19:4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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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2 19:47 編輯

至原告雖主張證人證述均為聽聞自被告之傳聞,    不得採信云云,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傳聞證據並未排除其證    據力,自其證明力,須參酌其他之佐證及是否賦予對造當事    人程序保障之情形(如是否命證人具結及給予他造質問之機    會等),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4    5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證人洪文倩、陳瑋聖雖非實際交付    禮品予原告之第三人,而係聽被告轉述,然其等於系爭刑案    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亦非無證據能力自明。而衡以洪文倩    業已離職,陳瑋聖亦與被告現無合作關係,且二人與原告均    無宿怨,實無甘冒刑事偽證重罪處罰之危險,而故為虛偽陳    述以誣陷原告之必要。另衡以其等聽聞被告轉述上情之時點    ,兩造尚有密切往來而無明顯嫌隙,則衡情被告應無杜撰不    實事實向其等虛偽陳述之理,是證人上開證述,應屬信實,    是被告此部分辯解,應認有據。

tpe 104訴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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