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3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第一金葉光章違法解僱了一位協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12 21:12: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2 21:18 編輯

原告起訴主張:伊自100年4月18日任職被告公司擔任協理,    每月薪資100,000元,負責協助分公司推展期貨相關業務,    任職期間工作認真,績效良好,而伊名義上為協理,惟依被    告公司組織層級圖所示,伊管理之期貨經紀科位於通路事業    群之經紀業務部下,同級組織有業務管理科,業務行銷科,    伊並無獨立決策權、裁量權、人事決定權,亦無權力代表公    司簽名,且仍受被告公司指揮監督,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    ,伊之試用、任用、工作時間(含調整放假,補行上班)、    休息、請假、考勤、加班、休假、考核、獎懲皆依照公司之    人事管理規則、員工出勤管理辦法辦理,故兩造仍有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之適用。詎訴外人葉光章(以下逕稱其    名)於105年7月接任被告公司總經理後,旋即藉公司虧損為    由進行裁員,105年9月底伊主管即訴外人侯肇宏副總(以下    逕稱其名)通知伊,因被告公司虧損,要求伊自願離職,公    司願給付2個半月離職金,惟伊自認所負責之期貨相關業務    獲利甚佳,並無虧損情事,且無離職意願,即便被告公司執    意違法行事,亦應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進行資遣,並提供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讓伊得以申請失業補助,然為被告公司拒    絕,伊乃於105年10月12日申請臺北市勞動局(下稱勞動局    )進行調解,勞動局並預定於同年10月28日召開調解會,惟    被告公司竟於該調解會召開前之105年10月26日即由董事會    通過直接解任伊,並要求伊當日直接離職,顯已違反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該解僱無效,又被告公司不具法定解    僱事由或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而違法解僱伊,伊已數度表達    仍願提出勞務,而此給付仍需被告公司之配合,惟被告公司    仍拒絕接受勞務,爰提起本件訴訟

tpe 106,重勞訴,1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10:51 , Processed in 0.02275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