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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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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huang v. concord fu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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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9 16:18: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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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康和期貨公司於    100年8月8日中午12時32分59秒至12時33分12秒所為強制平    倉之行為,違反兩造之約定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    違反法令之情事,對於原告投資失利,並無故意或過失,亦    無違反義務。從而,上訴人主張被告康和期貨公司應就其受    僱人即被告陳文良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康和證券公    司應就其受僱人即被告楊登耀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被    告康和證券公司為被告康和期貨公司之交易輔助人,應依證    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7條之規定,與被告    康和期貨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224條    、第544條及第577條準用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其904萬6,24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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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9 16:31:5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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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康和期貨公司因其交
      易結算部經理即被告陳文良違反上開函文,未於盤中將原
      告交易部位及保證金狀況即時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即被告
      康和證券公司及其受僱人即為該公司板橋分公司營業員之
      被告楊登耀,即逕行強制平倉,顯違反上開法令及契約規
      定,除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並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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