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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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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sp不等於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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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告雖於104 年12月25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且於移交程序    單「離職人員簽名」欄簽名,然此僅屬因遭被告資遣之後續    問題處理,並係應被告要求所為,尚難憑以認定兩造間有終    止勞動契約之合意。又被告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予原告,    乃其自以為解僱合法而為給付,與兩造是否合意終止勞動契    約原即無涉。況本件原告屬受薪階級,衡諸常情,其家庭日    常開銷泰半靠薪資支用,今突遭被告資遣,其若拒絕受領預    告工資及資遣費,將使家庭經濟頓失依靠,自不得解為其同    意資遣而與被告有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意;且原告在被告未    給付薪資之情形下,已無薪資收入,有危及生活之虞,是縱    其另謀新職,亦屬事理之常,難認其有合意終止與被告間勞    動契約之意。至原告是否將已領取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退回    被告,要屬另一問題,非可以原告尚未退回預告工資及資遣    費,即認其有同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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