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92|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一探法院表述的假扣押的原因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7-20 06:1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8號


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規定    ,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    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    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    匿等(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8-7-20 07:16:3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7: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1號

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
    ,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次按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絲毫未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
    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7-20 06:33: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63號

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
    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
    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
    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
    形等是。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
    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
    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
    人為假扣押。

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    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    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抗字第24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74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2:37 , Processed in 0.02002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