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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他人畫作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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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9 11:23: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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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19 11:31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74號

金額以賣出或抵債的金額為限,為300萬元附加催告起算之利息。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損害賠償,自民是準備書狀(一)繕本      送達翌日即自106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十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0 萬      元,及自106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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