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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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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對人有過失,就不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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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15 13:04: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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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5 14:36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而一般購屋民眾於此情形,通常亦不致因此即認為仲
      介人員具有代理權,原告徒以呂豐智為帝海會館負責人,
      其他員工稱其為副總,並在帝海會館看屋、協談、議價,
      即謂被告有使林景晨相信有授權外觀之事實等語,實屬率
      斷。綜上,原告所舉事實,實不足作為被告有表見事實之
      證明。至原告誤認呂豐智有代理權,是否係出於呂豐智詐
      騙之結果,要非 本件所得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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