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3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是股東往來而非投資款,可要求償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23 23:3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3 23:3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原告連俊宇主張其於104 年11月5 日、同年12月8 日依其在    鉅耀公司持股比例,分別轉帳630,000 元、1,575,000 元至    鉅耀公司一銀839 帳戶,此有一銀取款憑條、協仲精機有限    公司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49至47頁、本院卷二第337 頁)    )、一銀839 帳戶存摺影本(見本院卷二第65、67、69頁)    存卷可參;而該帳戶內之款項,確係供鉅耀公司支付員工勞    健保、薪資及支付鉅耀公司簽發之票據款使用,復有該帳戶    交易明細(見新北地檢105 年他字第6943號卷第33至56頁)    、鉅耀公司一銀第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卷    第57至84頁)足稽,且鉅耀公司轉帳傳票中關於此二筆款項    登載為業主(股東)往來、同業往來(詳參本院卷二第75頁    、第85頁),參以系爭終止合約書(一)三. 之約定係記載    「尚未歸還股東投入應付票據票洞之款項」,足認前揭款項    確屬股東借款予鉅耀公司之性質,並非投資款。而原告連俊    宇已於106 年1 月4 日發函催告被告鉅耀公司於函到7 日內    清償借款,被告鉅耀公司未依限清償,則原告連俊宇請求被    告鉅耀公司依民法第478 條返還借款2,205,000 元,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8:01 , Processed in 0.02406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