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借名登記在借名人死後自然終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1-28 23:22: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 條前段    規定甚明。經查,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既係存    在馮阿旺與被告馮天霖與馮輝銘間,自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    之相關規定,是馮阿旺與被告馮天霖與馮輝銘間就系爭土地    成立之借名登記關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 條前段規定    ,因死亡而消滅,無待當事人另行行使終止權。是以系爭土    地仍屬馮阿旺之財產,其死亡後,即為遺產,而由馮阿旺之    繼承人承受系爭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11-8 23:34:3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3: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


按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
    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
    滅之規定。而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為終止意思表
    示或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55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56 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借名登記之財產若無特別約定,類推適
    用委任規定,出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返
    還標的物於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6:46 , Processed in 0.02083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