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798|回復: 4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相關定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2-17 09:2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30 16:14 編輯

G2 105重上678


再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祇須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於存續期間內發生,在最高限額範圍內,均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至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則應依各個具      體的債權而定,不可將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與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混為一談(最高法院79度年台上字第68      2 號判決參照)。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僅於確定時已發生或取得(簡稱為存在),且符合約定之      擔保債權範圍及債務人標準者,始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      保債權。…惟確定時存在之債權解釋上不僅指當時已發生      者(已發生及既發生之債權),當時已存在之附條件債權      、將來債權或其他發生原因事實已存在之債權(已特定、      未發生)亦應包括在內。例如就委任保證契約所生之債權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確定前      ,已與債務人之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者,抵押權人(即保      證人)對債務人應有求償權,此項債權於確定時,抵押權      人尚未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故未發生但當時已有發生之原      因事實,仍為擔保效力所及。」(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      論(下),103 年9 月修訂6 版,第391 頁)。查系爭同意      書約定:「…李素珍同意該筆土地(指系爭土地)所有權      已歸蔡宜修所有,並同意蔡宜修即日起開始使用該筆土地      ,並同意即日起以實際所有權人蔡宜修信託登記於受信託      人李素珍之方式暫時登記於李素珍名下。將來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時間及權利人名義皆由蔡宜修決定,李素珍願意      無條件配合絕無異議。為保障蔡宜修權益,李素珍同意於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將該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蔡宜修新      台幣捌佰萬元做為保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0頁),如      上所述,李素珍以系爭土地設定登記予蔡宜修之系爭抵押      權,實係為擔保系爭同意書約定李素珍所負無條件配合蔡      宜修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之履行,且系爭同      意書所約定李素珍對蔡宜修所負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求權並未定有期限,堪認蔡宜修對李素珍之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於系爭抵押權設定時,屬其發生原因      事實已存在之債權,雖清償期尚未屆至,然依照上開說明      ,仍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惟其債權額尚未確定,      且楊美玲於本件係抗辯蔡宜修之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仍存在,縱      系爭土地所有權已經楊美玲於107 年1 月8 日移轉登記予      何萬福,然蔡宜修迄未將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且債      權額尚未確定,則楊美玲請求蔡宜修塗銷系爭抵押權,即      屬無據,其第一、第二備位請求確定所擔保債權數額為零      、結算其債權額,亦均屬無據,不能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5#
 樓主| 發表於 2024-3-30 16:14:2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30 16:2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96年3月28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修正之民法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之規定,除第881條之1第2項、第881條之4第2項、第881條之7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亦有明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3-20 20:51:18 | 只看該作者
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又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一旦屆滿,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即因而歸於確定,並回復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6號裁定意旨參照)。若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時,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解除或以其他原因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該確定期日前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3-19 20:13:37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0年11月12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原審雄司調字卷第23至27頁),既尚未屆至,且無其他法定或約定之確定事由發生(民法第881條之5、第881條之10、第881條之11但書、第881條之12第1項規定),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確定,縱使系爭借款有上訴人所述之約定利率超過最高利率限制,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及巧取利益部分不得請求給付之情形,然依上開說明,亦不影響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與效力,上訴人執此為由,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及瑕疵共同原則,主張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無效,並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3-19 20:12: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9 20: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下同)

申言之,在成立上從屬性來說,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遲於實行抵押權時,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即可,至於抵押權成立時有無債權存在並不重要,縱使在設定抵押權之當時無擔保債權發生,亦不影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與效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54 , Processed in 0.02292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