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容積移轉契約書、公證法第71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4 10:53: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迭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71條之規定闡明契約約定之    法律意義及效果後,確認兩造均承認契約內容與其真意相符    ,始簽名蓋章等情無訛。足見原告2 人與被告間就買賣系爭    房地並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堪信系爭房地買    賣契約應與兩造之真意相符而有效成立等情,至為明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22:04 , Processed in 0.01994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