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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
發表於 2023-6-22 21: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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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公司抗辯依鄭正鈐給付價金總額1,580萬元計算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經查,本件違約金之性質,系爭契約已明訂為「懲罰性違約金」,亦即以該違約金強制債務履行,而鄭正鈐與先進公司於104年5、6月間就系爭土地已簽訂買賣契約,土地總價金5,267萬元,鄭正鈐僅支付簽約金1,580萬元,約總價金之3分之1,餘款3,687萬元未付,於系爭土地106年將完成重劃之際,簽約當事人於106年1月11日召開協調會議,討論是否給付餘款,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鄭正鈐,或由先進公司給付鄭正鈐2,500萬元退場,而未達成協議等情,已如前述,先進公司表明倘該時鄭正鈐給付餘款,系爭土地可用餘款之價金清償其他債權人並塗銷抵押權、信託登記、假處分登記等情,然鄭正鈐不願給付餘款,先於106年對謝丁強聲請新竹地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38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附表一㈠民事案件之編號2之執行名義),又對先進公司之黃筱婷、高啟恩及謝丁強提起刑事之詐欺告訴(附表一㈡刑事案件編號1、3),是系爭契約之未履行,先進公司固有可歸責情形,鄭正鈐遲未給付餘款,亦非全然無責,審酌該違約金之強制履約性質,參以上開鄭正鈐、先進公司契約雙方均未能履約之情節,認各應負擔一半之責任,應酌減懲罰性違約金至2分之1即790萬元(1580萬元×1/2=790萬元),方屬允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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