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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1 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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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1 14:30 編輯
LEE:
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約定,或為「不定年限」、「無期」
、或未為約定,且土地登記均為空白,均係無期限,於設定
地上權時即有建築房屋,嗣後房屋滅失,土地所有人自得請
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
所持見解,且與民法第833條之1立法目的相符。
系爭地上權原有建物如已達不足以遮風蔽雨,其不動產所有
權業已消滅,縱加以修復後,如已失其同一性,不影響其所
有權已消滅之事實,亦有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判
決見解可資參考,最高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264號、61年判
字第311號判例要旨可參。
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598萬6,657元,上訴人林乾賜、林春
吉所有之建物現值僅8萬2,500元,上訴人俞明宗所有之建物
僅10萬1,300元,上訴人俞平風、俞平貴、俞進通及吳進旺
之建物僅26萬0,600元,合計僅44萬4,400元,不到十分之一
,系爭土地之價值實已超過上開建物之價值甚多,若許系爭
地上物繼續存在,顯有害系爭土地之利用,對社會經濟實屬
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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